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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印刷業管理條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四章

包 裝 裝 潢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第 三十 條

包裝裝潢印刷企業不得印制假冒或者偽造他人的商標標識和商品包裝裝潢印刷品﹐不得印刷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假廣告、說明等宣傳品。

第 三十一 條

承接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印制的﹐印刷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證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并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第 三十二 條

承接商標標識印制的﹐按照國家有關商標印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 三十三 條

承接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的﹐印刷企業應當將印制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版、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不得擅自留存。

第 三十四 條

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審核;印制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