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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印刷業管理條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五章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印 刷

第 三十五 條

印制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復制國家秘密載體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 三十六 條

印制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承接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在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制。印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等專用印件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托印制證明。 承接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第 三十七 條

印制宗教用品的﹐按照國家有關宗教印刷品管理的規定辦理。